編者按: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養老事業,對老年人特別關心愛護。經黨中央批準,由平安建設協調小組牽頭,在全國范圍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這次專項行動的打擊范圍是以“養老”為名、通過欺騙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各類犯罪,重點打擊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宣稱“以房養老”、代辦“養老保險”、開展“養老幫扶”等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六類犯罪。為依法有效推進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六類重點打擊犯罪的表現形式,揭露養老詐騙“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幫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識和識騙防騙能力,最大限度擠壓“行騙空間”。這些案例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養老詐騙犯罪的態度和立場,展現了人民法院以實際行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年事業產業健康發展,維護政治社會環境安全穩定的責任與擔當。
案例二:魯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魯鵬,男,漢族,1993年1月13日出生。
2016年4月,被告人魯鵬和魯光明(另案處理)注冊成立樂平市太陽山老年事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陽山老年公司”),魯鵬為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魯鵬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借用太陽山老年公司名義,通過發放宣傳單、召開推介會等方式,公開宣傳交費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優惠,并承諾以高額福利消費卡、貨幣等方式返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165萬余元。所吸收資金被魯鵬、魯光明用于消費支出、提現支取或挪作他用。案發后,涉案公司賬上余款、委托其他公司代管資金及老年公寓內物品折價轉讓費共56萬余元退還集資參與人。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一審,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魯鵬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通過發宣傳單、開推介會等途徑公開宣傳,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老年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魯鵬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退繳了部分贓款,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據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魯鵬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繼續追繳魯鵬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退賠各集資參與人。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該類犯罪主要表現為以開辦養老院、購買養老公寓、入股養生基地等為由,以售后定期返點、高額分紅為誘餌,誘騙老年人參與投資。開辦養老院、養老公寓等“養老項目”關系到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國家出臺政策予以扶持,但一些“養老項目”監管還存在滯后,犯罪分子打著投資養老公寓、入股養生基地等幌子,誘騙老年人投資,騙取老年人錢財。被告人魯鵬以承諾高額福利消費卡、貨幣等返本付息為幌子,引誘老年人投資太陽山老年公司“養老公寓”項目,實施非法集資,最終造成51名老年人的“養老錢”遭受損失,部分老年人因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而經常懊惱自責,誘發了各種疾病,身心健康受到極大摧殘,破壞家庭和諧、社會穩定。人民法院針對發現的行業監管漏洞和風險隱患,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加強營業執照辦理和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監管,有力促進行業源頭治理。人民法院提示老年人要謹慎投資高額返利項目,多與子女溝通商量,投資“養老項目”時要“三看一抵制”:一看“養老項目”是否有登記、備案,二看“養老項目”是否真實合法,三看“養老項目”收益是否符合市場規律;抵制高利誘惑,拒絕非法集資,捂緊“錢袋子”。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