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是我國基本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主要支柱產業之一,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建筑業發展迅速,建筑市場已形成規模。但是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對建筑工程和建筑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具有投資大、工期長、施工難度大、技術復雜以及工程參與方眾多的特點,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預見的因素較多,所以建筑工程施工是一個高風險的施工過程,工程的建設參與各方均不可避免的面臨著各種風險,如不加以防范,很可能會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甚至釀成嚴重后果。因此,為保證工程項目的建筑質量,其風險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而投保工程保險又成為建設方轉嫁風險、共同提高產品品質非常有效的途徑。
當前,我國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頻繁發生,安全隱患也非常多,嚴重影響社會穩定。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吸取血的教訓,切實加大工作力度,認真抓好安全生產,堅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要抓緊建立健全社會預警機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和社會動員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就建筑行業而言,由于建設規模的迅速擴大,新技術、新材料的不斷應用加大了建設工程的風險,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也比較突出,這一切都對保險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險業必須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認識到責任保險對維護公共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以人為本,想政府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切實采取措施,大力發展責任保險,不斷滿足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對責任保險的需求。
責任保險作為以市場化方式輔助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必將在維護公共安全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中起到重要的保障與推動作用,而當前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也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99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質量振興綱要》,明確提出“推行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實行新型的質量保證和監督機制”;2004年6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舉辦了“中國責任保險發展論壇”;2005年8月,建設部和保監會聯合發文,要求在全國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2006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強調“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2009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再一次指出要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是要將控制工程風險的關口前移,加強事前和施工全過程的監控,變被動為主動,防止建筑工程質量隱患和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通病的發生,以提高工程質量和保證安全生產。
引入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其意義不僅在于出現質量責任事故后的補償,更重要的是對于形成質量過程的監控和質量事故的預防。它是讓保險人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參與工程的監督和質量管理,并嚴格責任索賠,進一步增強各行為主體的質量意識和風險意識,從而進一步保證工程的質量。
責任保險是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的方式。它的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突出體現了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對加強建筑市場的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和水平,推動工程建設的科技發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特別是住房保險,有了問題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或修復,使群眾的利益得到保障;加強了工程風險的咨詢、評估和控制,有利于工程質量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有利于培育建筑市場的信用機制;同時,有利于推動土木工程的科學技術的創新。
相關的政策法規
國家對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一直十分關注,不斷通過立法和出臺相關政策來明確開發商、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應該承擔的責任,維護購房者的權益,尤其在一些法規政策中明確提到了工程質量保險的相關內容。這些法規政策的規定,不僅表明國家在涉及工程質量問題方面的立場,同時也為解決建筑工程潛在質量缺陷引發的問題指明了方向,即建設單位應通過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來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內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提供風險保障。
1、《建筑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span>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睂ΡP揠A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
《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18號)指出:“建設單位(含開發企業,下同)是住宅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者,對建設的住宅工程的質量全面負責?!薄案鞯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要培育和發展住宅工程質量評估中介機構。當用戶與開發企業對住宅工程的質量問題存在較大爭議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質量評估和工程質量保險相結合的工程質量糾紛處理仲裁機制?!?/span>
4、《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建質[2005]133號文指出:“商品房的開發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應積極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等關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關保險?!?/span>
5、《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相關內容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建質[2009]55號)中指出:要加強法規制度建設,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制定《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若干意見(試行)》,加快推進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工作,強化住宅工程質量保障機制。
2006年建設部、保監會開始在全國14個城市進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工作的試點。北京市建委把政府投資項目或有較大影響力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等住宅項目作為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