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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錢監管典型案例展示
        2022/07/15

        一、四川宜賓周某乙毒品洗錢案

         ● 基本案情

         該案是四川省宜賓市公安局調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中發現的洗錢線索。2012年8月,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資27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 洗錢手法

         一是提供銀行賬戶,辦理定期存款。周某乙提供本人銀行卡賬戶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資金使用,同時以自己的名義為余某、周某甲辦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資金,掩飾資金真實來源。二是現金攜帶出境。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將款項轉到劉某銀行賬戶,再由劉某取現帶到緬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協助其轉移毒資。三是買房買車。周某乙以自己的名義為余某、周某甲購買門面、住宅及車輛,轉換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財產合法化。

         二、廣西梧州岺某桂涉黑洗錢案

         ●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公安局對岑某意等63人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梧州市公安局商請中國人民銀行梧州市中心支行從資金交易方面協助認定犯罪性質。經查,從2010年開始,以岑某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放高利貸、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高額收益。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統一管理。岑某桂明知財產性質,仍以其個人名義在多家銀行開設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并試圖通過投資磚廠、松脂等生意將犯罪所得合法化。2014年10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判決岑某桂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 洗錢手法

         一是利用現金洗錢。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岑某桂幫助其兄岑某意管理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岑某意出租屋領取現金一次,每次幾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需要使用時再由岑某桂提供現金。二是利用銀行賬戶洗錢。岑某桂在多家銀行開設賬戶,為岑某意保管非法收入,累計涉及現金600萬余元,并向梁某等賬戶轉賬40萬元用于投資。三是利用投資洗錢。梁某協助岑某意以其個人名義將資金投資到松脂、林木、磚廠等行業做生意,由岑某桂負責公司財務,進行現金交接及銀行轉賬。

         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編著《反洗錢監管典型案例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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